
嘉定律师解答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能出租吗
房屋被查封后,一般不能对外出租了。查封就是指检查后贴上封条,不准动用,民事诉讼中,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。查封是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执行方式,查封期限并不是随意而为的,是要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十二条:封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,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;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,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。
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,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,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;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、申请执行人保管的,保管人不得使用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五十四条: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措施时,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。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,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;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,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十二条:封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,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;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,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。
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,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,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;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、申请执行人保管的,保管人不得使用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五十四条: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措施时,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。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,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;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,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。
热门文章
- 嘉定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分析
- 嘉定律师-房产继承中的份额之争
- 商业、住宅和办公用地的最长使用多少年?
- 买卖二手房合同中的注意事项有什么
- 房屋漏水需要维修后,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赔偿?
- 商品房广告与现实不符如何处理
- 按揭贷款买房后,无力偿还房贷咋办?
- 购房纠纷能不能适用三倍赔偿吗
- 嘉定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哪些
- 房屋质量是否与物业公司有责任
- 卖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
- 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,原房主又提要求可以拒
- 嘉定律师解答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能出租吗
-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何解决物业纠纷
- 农村房屋如何办理房产证
- 购房合同纠纷怎么解决
- 嘉定律师解答购房合同陷阱防范对策
- 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划算吗
-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有效
- 二手房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
- 房产公证的时效多久
- 嘉定律师解答购房合同能贷款吗
- 经适房买卖需交什么税
- 房屋预售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么不同
-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
- 二手房会转让营业税吗